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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記者協會章程

 

  國際記者協會章程

第一章

總 則

第一條——本協會中文名稱:國際記協會,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 Correspondents Association”

第二條——本協會設於澳門巴波沙大馬路臺山平民大廈244室A座

第三條——本協會為非牟利機構,通過傳媒與世界工業廠商聯繫,組織國際新聞媒體記者在澳門開展公益活動,組織世界媒體論壇大會在澳門舉行,以及澳門定時舉行各項交流活動,組織加強國際記者培訓工作,擴大記者組織隊伍建設發展。目的在於加強澳門與世界、澳門與內地的經濟交流與發展,讓國際社會記者為澳門旅遊業及其他行業發展服務宣傳,為促進澳門經濟繁榮發展作貢獻。

第二章

第四條——本協會對加入的會員要求如下:

1、已擔任記者工作三年以上;

2、有互相學習交流的心態;

3、對記者工作有較好的提議,予以各地政府參考。凡擁戴本協會工作並認同本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,經由理事會批准及繳交會費後,便可成為會員,享受會員一切權

第五條——會員之權利:

1)可參加本協會會員大會;

2)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;

3)有權對本協會事務作出建議及批評;

4)可參加本協會舉辦的任何活動。

第六條——會員之義務:

1. 遵守本協會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案;

2. 依時繳付會費;

3. 盡力設法提高本協會聲譽及促進理事會事務。

第七條——凡會員倘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、破壞本協會名譽或損害本協會利益者,經理事會調查屬實,即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勸告、警告或革除會籍之處分。

第三章

組織

第八條——本協會的機構包括:

1. 會員大會;

2. 理事會;

3. 監事會。

第九條——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,為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如下:

1. 修改章程,但必須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票數通過方可;

2.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工作報告;

3. 負責選舉理事會、監事會及會員大會領導部門之成員和革除其職務;

4.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、副主席二人及秘書一人,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

第十條—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研討會議,由理事會召集。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應五分之一會員的合理要求之下,經由理事會討論決定而召開,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十天前以簽收及掛號方式郵寄通知各會員,並列明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。

第十一條——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 設理事長一人, 副理事長二人及理事若干人,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其職權如下:

1. 領導本協會,處理其行政工作及維持其所有活動;

2. 決定新會員入會事宜之會籍;

3. 對本協會有特殊貢獻之企業、個人給予名譽會籍;

4. 在會員大會作會務活動報告;

5.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協會宗旨代表本協會。

第十二條——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 設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二人,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其職權如下:

1. 監事會之行政活動;

2. 監事會會務。

第四章

財政收支

第十三條——本協會之會費作為本協會活動基金。

第十四條——本協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議協商決定。

第五章

附則

第十五條——本協會章程未盡善之處須由會員大會討論修改。

第十六條——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,必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。

第十——本協會會徽如下:


國際記者協會

2019年5月更新


附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國際記者協會的公報——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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